发布时间:2017-08-30 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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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古玩、字画、邮票、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盆景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2、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期限一年,到期另办手续。
第五条 本保险设下列赔偿限额:
1、保险期内搬运财物累计赔偿限额30万。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10000元;
2、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0万元、人身伤亡10万元。
第六条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按照下列办法计算赔偿:
1、造成搬运财物的损失: (1)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2)财产全部损失时,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财产部分损失时,按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费用赔偿,但均以不超过损失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每次事故不超过1万元。
2、造成第三者责任的损失:
(1)人身死亡或全身瘫痪(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按司法或仲裁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赔偿责任裁决书或调解书的规定赔偿,但每人不超过5万元。
(2)因伤治疗的合理医药费用,保险人只负责费用的80%。以上两项累计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
(3)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每次事故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八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另行计算,以不超过每次赔偿限额为限。
第九条 在保险期内发生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其累计赔偿限额相应减少,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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