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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小型搬家公司应该懂得的一些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2017-08-30 18:06:19

标签:法律常识 搬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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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小型搬家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小型搬家过程中,由于所雇 佣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客户的财产损毁,或因在搬运货物过程中所致第三者财物或人员的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根据本保险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古玩、字画、邮票、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盆景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2、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期限一年,到期另办手续。

  第五条 本保险设下列赔偿限额:

  1、保险期内搬运财物累计赔偿限额30万。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10000元;

  2、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0万元、人身伤亡10万元。

  第六条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按照下列办法计算赔偿:

  1、造成搬运财物的损失: (1)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2)财产全部损失时,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财产部分损失时,按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费用赔偿,但均以不超过损失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每次事故不超过1万元。

  2、造成第三者责任的损失:

  (1)人身死亡或全身瘫痪(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按司法或仲裁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赔偿责任裁决书或调解书的规定赔偿,但每人不超过5万元。

  (2)因伤治疗的合理医药费用,保险人只负责费用的80%。以上两项累计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

  (3)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每次事故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八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另行计算,以不超过每次赔偿限额为限。

  第九条 在保险期内发生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其累计赔偿限额相应减少,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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